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780號
再 抗告 人 蔡柏鴻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4年3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512號),提
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蔡柏鴻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512號刑事裁定,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其復於民國114年4月23日出具「刑事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