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
上 訴 人 徐嘉鴻
陳俞熙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
年1月2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370號,起訴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660、1988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於原判決究竟有無違法,與 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審以第一審判決均依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論處上訴 人徐嘉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尚犯一般洗錢)罪刑, 上訴人陳俞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均尚犯一般洗錢) 共4罪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為相關沒收之宣告後,其等 (下稱上訴人2人)均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刑之部分提起上 訴。經原審審理結果:㈠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徐嘉鴻之刑及 其附表編號1所示陳俞熙之刑暨定陳俞熙應執行刑部分之判 決,改判量處徐嘉鴻如原判決附表一、陳俞熙如原判決附表 二編號1所示之刑,㈡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2至4所 示陳俞熙刑之部分的判決,駁回陳俞熙該部分在第二審之上 訴,㈢就陳俞熙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定 其應執行刑。已詳敘審酌所憑之依據及判斷之理由。三、卷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後,徐嘉鴻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明 示僅以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部分為上訴之範圍。原審因而只針 對其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救濟之刑之相關事項,以第一審判
決論斷認定之犯罪事實與罪名,作為罪責判斷即科刑之評價 基礎。徐嘉鴻上訴意旨以:依本件卷證資料,其應僅成立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不成立同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語。核係就第一審 已判決確認,且未據提起第二審上訴表示不服,非屬第二審 審理範圍之犯罪事實與罪名,於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再為爭 執主張,顯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四、刑之量定、定應執行刑,及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與 否,俱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斟酌裁量之事項。 ㈠原判決就其附表二編號1部分,撤銷第一審判決所處之刑後, 已敘明係以陳俞熙之責任為基礎,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 與科刑事項有關之一切情狀(包含陳俞熙提供帳戶予人使用 ,提領帳戶內款項,再依指示轉交上手之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與情節,嗣已自白全部犯罪,與被害人彭良慧成立調解 之犯後態度,及其需扶養2名身心障礙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 濟與生活狀況等),而為刑之量定;就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 至4部分,則敘明第一審判決係審酌陳俞熙該部分之犯罪動 機、犯罪情節,未取得此部分被害人之諒解或實際賠償損害 等情,綜合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事由,而為量刑,所處之刑 並無過重、不當或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情形。陳俞熙雖表示有 和解意願,然於原審仍未能另與其他被害人成立調解,原量 刑之基礎並無不同,其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因而 維持第一審該部分之判決。原判決另敘明陳俞熙所犯而經原 審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之各罪,行為態樣雷同、犯罪時間相 近,皆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衡酌定刑之外部性界限,及數 罪處罰採限制加重原則之恤刑立法目的,綜合評價各罪類型 、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等,酌定如原判決主文第4項 所示之應執行刑。經核原判決上開所宣告之刑及所定執行刑 ,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範圍,亦無 濫用刑罰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於法並無違誤。又 原判決就陳俞熙主張應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業已敘明經審酌後如何認為不符合該規定之要件,因而未予 減輕之理由,亦無違法可言。
㈡陳俞熙上訴意旨略以:其犯後已深切反省,就犯行坦誠不諱 ,且與部分被害人和解,態度良好,且有身心障礙之未成年 子女需扶養。原判決未予斟酌上情,並具體詳細說明其量刑 之判斷依據及理由,所處刑度仍嫌過重。且其犯罪情狀顯可 憫恕,有情輕法重之虞,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 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等語。係就原審裁量職權之合法 行使或原判決已斟酌說明之事項,以自己之說詞,或持不同
之評價,而為指摘,自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五、依上所述,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皆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 應駁回。又本件係從程序上駁回上訴,陳俞熙請求從輕量刑 及宣告緩刑,本院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