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2336號
上 訴 人 謝宇泰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4年2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220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0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7952、716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 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 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謝宇泰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 民國113年3月21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 ,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吳冠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