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侯名皇
被 告 林雄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113年5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246、
302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諭知無罪部分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387條,於第三審之審判亦 予準用。而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合法上訴第三審中死亡者 ,依同法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 有上開條款之適用,且為第三審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並應 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林雄輝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審撤銷第一審 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於法 定期間內即民國113年7月2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但被告於113 年12月8日死亡之事實,有聲明上訴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個人基本資料可憑。依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 關於諭知無罪部分撤銷,自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9日新北檢貞荒112偵72078字第1139101 759號函檢送該署112年度偵字第72078號案卷移請併案審理 部分,本院無從審酌,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398條第3款、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