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訴字,113年度,51號
IPCV,113,民商訴,51,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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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
原 告 紅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益弘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被 告 饒瑛琦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孫羽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起訴時,原以其就附圖1系爭商標1至5所示之商標權受 侵害為由聲明請求:「㈠被告不得使用附圖一之註冊商標以 及近似如附表一所示『台灣辣妹』商標圖樣於其指定之同一或 類似商品或服務;不得使用近似如附表一所示『台灣辣妹』商 標圖樣於前述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廣告、數位影音 、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並應除去及銷毀相同或近 似於系爭商標之文字、圖樣之招牌、名片、廣告、網頁及其 他行銷物品。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本院卷第11頁 ),嗣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具狀追加附圖1系爭商標6,將訴 之聲明變更為:「㈠被告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附圖1所示之 商標於其指定之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不得使用近似如附 圖1所示商標圖樣於前述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廣告 、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並應除去及銷 毀相同或近似於系爭商標之文字、圖樣之招牌、名片、廣告 、網頁及其他行銷物品。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本 院卷第189、235頁),核其追加附圖1系爭商標6,係主張被 告刊登如附表1至11所示內容之行為,侵害原告就附圖1所示 商標之商標權之同一基礎事實,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 之終結,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原告為我國註冊第02155299、02179614、02189647、023253



17、02325518、02326142號商標(其名稱、申請日、註冊日 、註冊公告日、指定使用類別,如附圖1所示,以下合稱系 爭商標)之商標權人,目前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限內。詎被告 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竟使用與系爭商標近似如附表1至11 紅框所示之文字於團購網頁上販賣「台妹辣椒醬」產品(下 稱系爭商品),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法第6 8條第3款規定而侵害系爭商標權行為,經原告於112年2月24 日致電通知被告合夥人停止繼續侵害原告系爭商標權,卻遭 被告置之不理,被告基於攀附原告系爭商標,造成相關消費 者混淆誤認,顯係故意侵害原告系爭商標權,且屬公平交易 法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爰依 商標法第69條第1、2項、公平交易法第2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 防止、排除侵害並銷毀等語。並聲明:㈠被告不得使用相同 或近似於附圖1所示之商標於其指定之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 務;不得使用近似如附圖1所示商標圖樣於前述商品或服務 有關之商業文書、廣告、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 媒介物。並應除去及銷毀相同或近似於系爭商標之文字、圖 樣之招牌、名片、廣告、網頁及其他行銷物品。㈡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附表1至5、11所示之團購內容分別係「宜蘭羅東-矮房子團 購」、「士林真好買」等團購主於其等所經營之臉書社團所 張貼之團購資料,並非被告所刊登。被告使用「台妹辣椒醬 」乃僅係表達一位台灣女子手工製作的辣椒醬,而台灣女子 以流行語台妹呈現,又被告是以其所註冊如附圖2所示商標 行銷系爭商品,與系爭商標所使用不具識別性之「台灣辣妹 」文字在外觀、讀音、意義均不相同,又雙方銷售商品包裝 差異甚鉅,相關消費者於選擇商品時,並不會產生混淆誤認 之虞,被告並無侵害原告系爭商標之故意或過失,亦未構成 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之行為,故原告請求並無理由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64頁,並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 文句):
 ㈠原告為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指定使用類別如附圖1所示,目 前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限內。
 ㈡被告為附圖2所示商標之商標權人,指定使用第30類商品,專 用期限為113年4月1日至123年3月31日,嗣經原告以該商標 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12款為由申請異議, 目前仍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審定中。 



四、本件爭點(本院卷第164至165頁,並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 文句):
 ㈠被告是否有刊登附表1至11紅框所示之內容販賣商品? ㈡若有,被告上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3款之規定而侵 害原告就系爭商標之商標權?
 ㈢被告上開行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 ㈣被告有無侵害系爭商標之故意或過失?
 ㈤原告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及第2項、公平交易法第29條之規 定,請求排除侵害及防止,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商標法部分:
 ⒈附表1至5、附表6編號1、附表11所示之內容非被告所刊登:  原告主張附表所示之內容係被告為販賣系爭商品所刊登之貼 文,為被告所否認,辯稱:附表1至5、11所示之團購內容, 非被告所刊登,係行銷文之版主自行撰寫刊登等語。經查: 觀之附表1至5、11所示之內容,其中附表1編號1、附表2編 號1、附表3編號1、附表6編號1所示紅框之「台妹辣椒醬」 應係網頁使用人為搜尋台妹辣椒醬相關資料,所輸入欲查詢 之關鍵字,並非刊登文章之內容,此觀之被告所提之團購網 頁資料自明(本院卷第103、109頁),故此部分非被告之行為 ,亦非商標使用。又附表1至5、11所示之團購內容分別係「 宜蘭羅東-矮房子團購」、「士林真好買」等團購主於其等 所經營之臉書社團所張貼之團購資料,並非被告所張貼,亦 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於其等張貼前開團購資訊知情,自無法因 此遽認為被告之行為。
 ⒉附表6編號2、附表7至10所示之內容並無侵害系爭商標:  按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人 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商標法第33條第 1項、第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商標權人對於其經註冊 公告之商標,自有使用之權限。查被告為附圖2所示商標之 商標權人,指定使用第30類商品,目前仍在專用期限內,原 告雖以該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12款為 由申請異議,目前仍由智慧局審定中等情,業如前述,是被 告之前開商標既經註冊公告,雖經異議然尚未經智慧局撤銷 其註冊,目前仍為有效之註冊商標。而被告亦未否認附表6 編號2、附表7至10所示之內容為其所經營之「台妹辣椒醬」 社團所刊登。觀之附圖2所示商標其登記之主要文字為「台 妹辣椒醬」,而附表6編號2、附表7至10紅框所示之文字亦 為「台妹辣椒醬」,足認被告係以使用其所註冊之附圖2商 標之意刊登附表6編號2、附表7至10紅框所示文字,為使用



其註冊商標之行為,自無侵害系爭商標。
 ⒊是以,附表1至5、附表6編號1、附表11所示之內容非被告所 刊登,附表6編號2、附表7至10所示之內容,係被告為使用 其註冊商標之行為,故原告指稱被告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3 款,侵害原告系爭商標權云云,自屬無據。
 ㈡公平交易法部分:
  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25條定有明文。 查附表1至5、附表6編號1、11所示之內容非被告所刊登,附 表6編號2、附表7至10所示之內容,係被告為使用其註冊商 標之行為等情,業如前述,是被告前開行為,自無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附表1至5、附表6編號1、附表11所示之內容非被 告所刊登,附表6編號2、附表7至10所示之內容,係被告為 使用其註冊商標之行為,自不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3款規定 ,亦無從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從而,原告依商 標法第69條第1、2項、公平交易法第2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 防止、排除侵害並銷毀,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雖聲請 傳喚證人周珈竹,以證明被告是否有侵害系爭商標之故意或 過失,然本件爭點已臻明確,業如前述,本院認無傳喚必要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件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 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 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  附圖1:   
1.系爭商標(註冊第02155299號) 申請日期:109年12月1日 註冊日期:110年7月16日 註冊公告日期:110年7月16日 專用期限:120年7月15日 商標名稱:台灣辣妹 商標權人:紅源有限公司 商品類別:第035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廣告;廣告設計;網路廣告設計;型錄設計;商標設計;企業識別體系設計;為企業企劃折扣卡以促銷其商品或服務為目的之服務;電視廣告;廣告宣傳;樣品分發;電腦網路線上廣告;商品現場示範;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商店櫥窗裝飾;商店擺設設計;市場行銷;網路行銷;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提供商品行情;文字處理;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企業管理顧問;工商管理協助;藉由網路提供企業資訊;旅館經營管理;行銷顧問;存貨庫存管理;為他人授權之商品及服務提供商業管理;提供企業加盟連鎖經營管理之諮詢顧問;為第三方商業交易進行協商及締結;對購物訂單提供行政處理服務;公關;人員招募;拍賣;網路拍賣;市場調查;廣告空間租賃;為商品及服務之買方和賣方提供線上市集;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服務;百貨公司;超級市場;便利商店;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為消費者選擇商品服務提供資訊和諮詢;量販店;百貨商店;雜貨店農產品零售批發;衣服零售批發;水產品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辣椒醬零售批發;販賣機租賃;商品買賣之仲介服務;二手商品買賣之仲介服務;藉由網路提供商品交換之仲介服務。 2.系爭商標(註冊第02179614號) 申請日期:109年12月1日 註冊日期:110年11月1日 註冊公告日期:110年11月1日 專用期限:120年10月31日 商標名稱:台灣辣妹 商標權人:紅源有限公司 商品類別:第030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茶;茶葉;茶飲料咖啡豆巧克力粉;調味醬;辣椒醬;豆瓣醬;辣醃菜調味醬;甜辣醬;酸辣醬;調味品;佐料;XO醬;哈里薩辣醬;花椒;辣椒粉;辣椒油;醬菜調味品;火鍋餃。 3.系爭商標(註冊第02189647號) 申請日期:109年12月1日 註冊日期:110年12月16日 註冊公告日期:110年11月1日 專用期限:120年12月15日 商標名稱:台灣辣妹 商標權人:紅源有限公司 商品類別:第029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薑醬;食用油;麻辣湯底;乾辣椒;甜椒泥;泡菜;醃漬菜;麻油辣腐乳;剝皮辣椒;蛋卵;食用乾製花草;食用燕窩;香鬆。 4.系爭商標(註冊第02325317號) 申請日期:112年2月24日 註冊日期:112年10月1日 註冊公告日期:112年10月1日 專用期限:122年9月30日 商標名稱:台灣辣妹 商標權人:紅源有限公司 商品類別:第029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薑醬;食用油;肉類麻辣湯底;蛋卵;食用乾製花草;香鬆。 5.系爭商標(註冊第02325518號) 申請日期:112年2月24日 註冊日期:112年10月1日 註冊公告日期:112年10月1日 專用期限:122年9月30日 商標名稱:台灣辣妹 商標權人:紅源有限公司 商品類別:第030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茶;茶飲料;調味醬;辣椒醬;豆瓣醬;辣醃菜調味醬;甜辣醬;酸辣醬;調味品;佐料;調味料;XO醬;哈里薩辣醬;花椒;辣椒粉;調味用蒜末;辣椒油;醬菜調味品;飯速食調理包;麵速食調理包。 6.系爭商標(註冊第02326142號) 申請日期:112年2月24日 註冊日期:112年10月1日 註冊公告日期:112年10月1日 專用期限:122年9月30日 商標名稱:台灣辣妹 商標權人:紅源有限公司 商品類別:第035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廣告;廣告設計;網路廣告設計;型錄設計;企業識別體系設計;為企業企劃折扣卡以促銷其商品或服務為目的之服務;電視廣告;廣告宣傳;樣品分發;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商店櫥窗裝飾;商店擺設設計;市場行銷;網路行銷;經由贊助宣傳商品及服務;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提供商品行情;文字處理;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企業管理顧問;工商管理協助;藉由網路提供企業資訊;旅館經營管理;行銷顧問;存貨庫存管理;為他人授權之商品及服務提供商業管理;提供企業加盟連鎖經營管理之諮詢顧問;為第三方商業交易進行協商及締結;對購物訂單提供行政處理服務;餐廳外帶及外送線上訂單的行政處理服務;公關;人員招募;拍賣;網路拍賣;民意調查;廣告空間租賃;為商品及服務之買方和賣方提供線上市集;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服務;百貨公司;超級市場;便利商店;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為消費者選擇商品服務提供資訊和諮詢;量販店;百貨商店;雜貨店農產品零售批發;飲料零售批發;畜產品零售批發;水產品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販賣機租賃;商品買賣之仲介服務;二手商品買賣之仲介服務;藉由網路提供商品交換之仲介服務。
附圖2:
被告商標(註冊第02366382號) 申請日期:112年5月9日 註冊日期:113年4月1日 註冊公告日期:113年4月1日 專用期限:123年3月31日 商標名稱:隱藏版台妹辣椒醬赤唐辛子及圖 商標權人:饒瑛琦 商品類別:第030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調味醬;調味香料;XO醬;辣紅油;辣醃菜;調味干貝醬;調味用香料。
附表1:
被告侵權態樣 卷證出處 原證2(本院卷第35頁)
附表2:
被告侵權態樣 卷證出處 原證2(本院卷第37頁)
附表3:
被告侵權態樣 卷證出處 原證2(本院卷第39頁)
附表4:
被告侵權態樣 卷證出處 原證2(本院卷第41頁)
附表5:
被告侵權態樣 卷證出處 原證2(本院卷第43頁)
附表6:
被告侵權態樣 卷證出處 原證2(本院卷第45頁)
附表7:




被告侵權態樣 卷證出處 原證2(本院卷第47頁)
附表8:
被告侵權態樣 卷證出處 原證2(本院卷第49頁)
附表9:
被告侵權態樣 卷證出處 原證2(本院卷第51頁)
附表10:
被告侵權態樣 卷證出處 原證2(本院卷第53頁)
附表11:
被告侵權態樣 卷證出處 原證2(本院卷第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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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