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13年度,16號
IPCM,113,附民上,16,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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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16號
上訴人即附
被上訴人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代 表 人 古川俊太郎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劉俞佑律師
劉思瑜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林欣宏
訴訟代理人 張耀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
度智附民字第11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附帶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撤銷。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附帶上訴部分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 法,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 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一、當事人能力及訴 訟能力。二、共同訴訟。三、訴訟參加。四、訴訟代理人及 輔佐人。五、訴訟程序之停止。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七 、和解。八、本於捨棄之判決。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亦有 明定。準此,由前揭規定可知,未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 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所 列各款規定應準用民事訴訟法外,原則上應準用刑事訴訟法 相關規定;又刑事訴訟法有關附帶民事訴訟規定中,並無得 為附帶上訴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二審程序關於附帶上訴 之規定,亦非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準用之範圍,故附 帶民事訴訟經第一審刑事庭判決後,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在 第二審刑事庭審理時,自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二、經查,被上訴人雖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之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提起附帶上訴(本院卷第134頁),依上所述,刑 事訴訟法第491條並未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得準用民 事訴訟法,附帶民事訴訟並不採附帶上訴之制(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上字第183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其附帶上訴即 不合法,應予駁回。
貳、上訴人上訴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所製造販賣之「任天堂Sw itch」電子遊戲機(下稱Switch遊戲機)內,提供有檢查遊戲機所讀取遊戲卡匣是否係上訴人所製造授權製造之 正版遊戲軟體之防盜拷措施,如將盜版之遊戲卡匣或儲存有 盜版遊戲軟體之記憶卡放入Switch遊戲機內,即無法執行該 遊戲軟體,此為著作權人即上訴人所採取禁止他人擅自進入 其遊戲軟體電腦程式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上訴人之合法 授權,不得為公眾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技術之服務。詎被上 訴人自民國111年1月8日起至112年9月9日止,先自大陸淘寶 購物網站購買破解防盜拷措施之改機晶片及軟排線零件等輸 入臺灣,並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帳號「sadomamo」設立「 超人電玩工作室商店並建立「【超人電玩】Switch OLED 破解 改機 代焊 維修 硬改 大氣層 黑商店 金手指 雙系統 電力加強 王國之淚」賣場,為賣場客戶提供破解防盜拷措 施之技術服務,Switch遊戲機由其為客戶購買,或由客戶自 行購買後寄送至被上訴人指定地點,被上訴人將Switch遊戲 機主控處理器連接到外加之改機晶片模組,並將改機破解程 式之執行檔儲存於記憶卡並插置於Switch遊戲機內,改變其 作業程序,開機後螢幕將顯示「hekate v6.0.5」破解系統 畫面,依序點選「Launch」及「Atmosphere」虛擬系統後, 即進入改機模式,客戶即得自行在此模式下將Switch遊戲連接電腦,再將另行取得之盜版遊戲軟體轉存入「SD Car d install」資料夾中,該盜版遊戲軟體即會自動安裝至Swi tch遊戲機,此時Switch遊戲機不再執行檢查遊戲軟體是否 盜版之程序,客戶即得執行盜版遊戲軟體,以此方式為公眾 提供破解Switch遊戲機防盜拷措施技術服務,侵害上訴人之 著作財產權。又被上訴人自承改機費用約新臺幣(下同)4 千至5千元,且依被上訴人蝦皮購物賣場之交易明細,訂單 金額超過4千元之交易共有623筆,而每位購買Switch遊戲機 之消費者,至少會購買2.2件Switch遊戲軟體,可知上訴人 正版Switch遊戲軟體銷量至少減少1371件(計算式:623×2. 2=137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再以每件正版Switch遊戲 軟體之平均市價為1,500元,可據以計算上訴人至少受有2,0



56,500元之損害(計算式:1371×1,500元=2,056,500元), 上訴人僅請求200萬元,自屬有據。爰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依其於刑事案件所提之淘寶購物網站之訂單 紀錄,可證明其所購買之改機晶片僅約60餘組,扣除經搜索 扣押之晶片25組,總共僅改機30餘台,是上訴人計算方式及 請求之金額顯然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判決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1,869,000元及自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 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撤銷;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 訴人131,000元,及自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 就其敗訴部分並未上訴,並於本院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 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被 上訴人確有於上開期間,未經上訴人授權,即擅自以上開方 式破解上訴人就Switch遊戲機所設定之防盜拷措施,而侵害 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等情,業經本院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 2號刑事判決(下稱本案刑事判決)、原審113年度智易字第 16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詳如本案及 原審刑事判決所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故意不法侵害 其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自屬有據。 ㈡次按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 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 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 其所受損害,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損 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 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 、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民法第216條亦有明定。經查,依上訴人所提出之任天堂官 網關於Switch遊戲機及遊戲軟體截至113年3月31日之全球銷 售數據、任天堂Switch正版遊戲軟體之售價資料(原審卷第 63至75頁),可知消費者每購買1台Switch遊戲機,平均至 少會購入2.2件之遊戲軟體,且每件遊戲軟體售價平均為1,5 00元,此部分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34至135頁 ),則被上訴人每改機1台Switch遊戲機,等同使上訴人喪 失2.2件遊戲軟體之利益;又本件被上訴人之改機數量共計6 23次,業經本案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其理由詳見本案刑事判 決),被上訴人仍辯稱其僅有改機30餘台,並非可採。據此 ,因被上訴人之改機行為,致使上訴人至少受有2,055,900 元(計算式:623次×2.2件×1,500元=2,055,900元)之所失 利益,而受有損害,上訴人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0萬元之 損害賠償,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應給付2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3年7月17日(原審卷第8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 上開應予准許其中131,000元本息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撤銷 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又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因被上訴人上訴利益未逾150萬 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本院就此部分判決後已告確定,自無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必要,附此敘明。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7條前段、第36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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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