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莊崇銘
被 告 林鉉原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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