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379號
STEV,114,店補,379,202505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水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66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