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35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明娟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
1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欠1,7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