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民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元,應徵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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