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凱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8
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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