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4年度,607號
STEV,114,店小,607,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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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607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被 告 呂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5月6日送
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
費,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
,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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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