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4年度,194號
STEV,114,店小,194,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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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19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被 告 黃鈺森(原名黃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3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5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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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