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8年度,241號
STEV,108,店簡,241,2025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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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鄭麗珠 住新北市中和區秀朗路三段00巷00弄 0號0樓

被 告 邱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
1月20日108年度店簡字第24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聲請更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原告姓名欄編號14「鄭莉珠」之記
載應更正為「鄭麗珠」。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
判決有上開顯然錯誤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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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