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4年度,337號
SSEV,114,新簡,337,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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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337號  
原 告 鄭評奇
被 告 邱俊民
追加被 告 邱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
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
。茲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114年5月15
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1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5
月5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暨原告之訴業經駁回,其另
具狀具狀追加邱佳慧之訴,自無從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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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