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黃忠誠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華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
內提出民事上訴狀到院,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自
非完備,而有命補正必要。查上訴人之書狀,並未聲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以
第一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52,699元,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並命上訴人於民國114年5月30日前
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