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3年度,534號
SSEV,113,新簡,534,202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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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字第534號
原 告 黃建豐
被 告 黃加旭

訴訟代理人 陳燕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經於民國114年5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坐落臺南市○○○○段000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相鄰之同段22
7地號為被告所有。被告於兩造土地共同牆壁處,挖長65公
尺、寬2公尺、深3公尺之壕溝,導致原告土地之土壤流失、
掏空,破壞地基,下雨時雨水浸入屋內,又遇到地震,破壞
結構,使房屋磁磚龜裂,為此請求被告以混擬土回填壕溝及
修繕原告房屋磁磚等語。  
 ㈡聲明:被告應將臺南市○○○○段000地號上長65公尺、寬2公
尺、深3公尺之壕溝,以混擬土回填。 
二、被告答辯略以:土地上本來房子,是公婆早年蓋的,後來
土地上面的房子拆掉了,拆掉後地基就裸露出來。在土地的
另外一側,因地面跟旁邊土地有落差,被告花費新臺幣(下
同)7萬元抓壁牆及3萬元填土。至於靠原告房子那側的土地
,是原告在房子後面搭鐵皮屋,但是他沒有做好排水溝,所
以才會滲水等語。  
三、得心證事由:
 ㈠按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
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
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但其費用之負
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此民法第776條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土地相鄰,被告於兩造土地相鄰處挖壕溝
,導致原告房屋地基之土壤流失、掏空,下雨時雨水浸入屋
內,遇到地震,破壞結構,房屋磁磚龜裂,並提出臺南市○○
○○段000地號及同段227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現況照片供
參。被告不否認兩造土地相鄰,及土地相鄰處挖設排水溝之
事實,但辯稱:土地上的老房子是長輩蓋的,當時地基就有
掏空及滲水,伊還裝水管排水。原告有搭建鐵皮屋,是他未
做好排水,導致房屋滲水等語。由兩造陳述可知,兩造土地
相鄰,原告土地建有房屋,被告土地則已無建物。原告主張
房屋出現滲水及上開損壞,係因被告於兩造土地相鄰處挖設
壕溝所致。是本件爭執事項在於原告房屋是否有損壞?如有
,與被告土地上之排水溝有無關聯?經查:  
 ⒈本院會同兩造及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前往現場履勘,
經原告指明房屋受損部分為①主建物一樓後方之廚房壁面(與
被告土地相鄰)有滲水及地基陷落、②主建物二樓走道及房間
牆面(與被告土地相鄰)亦有滲水及壁癌、③兩造土地相鄰處
確有挖設排水溝,現況則無明顯積水情狀。此有本院113年1
2月31日勘驗筆錄及拍攝照片附卷在參。  
 ⒉原告主張上開房屋受損情狀,乃因被告於兩造土地相鄰處挖
設排水溝所致,並同意由專業技師鑑定屋損原因。但經台南
土木技師公會發函通知繳納鑑定費用,原告並未前往繳納
。經本院詢問,原告以費用過高拒絕繳納;被告亦拒絕繳納
,此有本院民國114年5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是原告房
屋上開受損之原因,除原告片面陳述及提出之照片外,並無
專業鑑定資料可佐,已難遽信。
 ⒊再查,原告房屋一樓廚房前面雖有壁癌及滲水情狀,但廚房
為自行增建之建物,此經原告自承在卷。而該廚房牆面與被
告土地相鄰處並無排水溝,廚房牆面滲水,應可排除與排水
溝具有關聯。及被告土地上之排水溝,係與原告房屋(即主
建物)一樓牆面相鄰,若排水溝積水,理應影響一樓牆面,
但本院勘驗時,一樓牆面並無滲水及壁癌情狀,反係房屋
樓之走道及房間牆面出現滲水及壁癌情狀。依經驗法則,二
樓牆面滲水原因,不能排除為頂層防水層老舊失效所致,原
告片面主張係被告於土地上挖設排水溝所致,實屬率斷。
 ㈢承上調查,依原告提出照片及本院現場履勘之情狀,可信原
房屋後方增建之廚房,與被告土地相鄰處之牆面出現壁癌
,及房屋二樓走道與房間,與被告土地相鄰處之牆面亦出現
壁癌之情狀。但原告對於上開受損情狀,主張係因被告於自
有土地挖設排水溝所致,除片面陳述,並無專業事證可佐,
難以採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排水溝回填及修繕上開
屋損部分,均為無理由,不予准許。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為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僅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000元,被告則無費用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1,000元,並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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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