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10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陳幸慧
鄭明和
被 告 許國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40元,及其中新臺幣3,975元自民
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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