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任用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審裁字,114年度,464號
JCCC,114,審裁,464,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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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64 號
聲 請 人 賴皆燁
羅兆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吳承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任用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236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警察人員人事條 例第 11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明定需經 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始能取得任用職務等階最高 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之任用資格,已架空考試權之考選功能 而牴觸權力分立原則,並對不具中央警察大學學歷之聲請人 形成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 憲法第 18 條保障之服公職權;(二)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 之「司法院釋字第 760 號案釋憲聲請人及 99 年以前三等 (乙等)警察特考及格未具中央警察大學學歷之現職人員訓 練計畫」(下稱系爭計畫)第 4 點、第 5 點及第 17 點規 定,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23 條之平等原則及法律保留原 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8 條保障之服公職權;(三)聲 請人於完成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後始終未獲派任巡官或同序列 職務,受有不利之差別待遇,惟確定終局判決逕認聲請人之 考試任用程序業已完成,迫使聲請人承受前開不利益,悖離 司法院釋字第 760 號解釋意旨,並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 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之服公職權,爰聲請 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關於系爭規定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其主觀見解 ,泛言系爭規定架空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牴觸憲法平等原



則,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二)關於系爭計畫部分,系爭計畫係針對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 取之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並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之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對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
(三)關於確定終局判決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 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亦難謂客觀 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 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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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