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4年度,158號
CHEV,114,彰小,158,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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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1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兼送達代收人)
張峻海
被 告 李志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弄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133元,及其中新臺幣20,174元自民國
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
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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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