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尤粘玉碧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尤福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