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4年度,214號
GSEV,114,岡補,214,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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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1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博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8,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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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