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4年度,191號
GSEV,114,岡補,191,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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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宸輔即許立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749
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230,242元+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
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10.84%計算之利
息5,090.3元+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7
日止,按上開利率(10.84%)10%計算之違約金416.4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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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