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14年度,165號
GSEV,114,岡小,165,2025052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小字第16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王郁雯
被 告 潘貴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四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玖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