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司補字,114年度,3號
GSEV,114,岡司補,3,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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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司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秀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惠、林秀雲林榮啟林坤昇林玟伶
林侑潔間聲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相對人林秀惠等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
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76,53
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2,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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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