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4年度,179號
PTEV,114,屏補,179,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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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郭書銘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8,200元 1 利息 18,200元 113年11月7日 114年4月27日 (172/365) 10% 857.64元 小計 857.64元 合計 19,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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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