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4年度,156號
PTEV,114,屏補,156,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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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君陳泰豪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
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
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經查,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就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
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41、242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
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
陳泰豪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所為之分割
承登記予以塗銷。而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
所載,其中系爭2筆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96,756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200 元×(141.44㎡+704.09㎡)
=4,396,756元】,業已逾原告主張之債權額215,595元(計
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52,956元+其中之49,818元於自97年1
2月17日至起訴前一日114年4月13日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162,639元=215,5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揆諸上開說
明,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債權額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215,5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
㈡請陳報被告之被繼承人羅玉燕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遺產清冊
如有其他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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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