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張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忻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