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4年度,284號
PTEV,114,屏簡,284,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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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284號
原 告 高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崑龍佳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
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佳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
請被告佳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補正被告佳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及正確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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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