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102號
原 告 邱貴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來賜、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間請求返
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之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
關申請被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被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之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正確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