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小字第9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被 告 曾筱喬即獨具一格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4年7月9日下午4時整,於本院屏東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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