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4年度,157號
PTEV,114,屏小,157,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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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157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利心菲
被 告 龔怡菁



訴訟代理人 宋必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2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92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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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