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4年度,114號
ILEV,114,宜補,114,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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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洪啓軒
林博文
上列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文龍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3,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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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