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司調字,114年度,15號
ILEV,114,宜司調,15,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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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司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宋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碧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依據聲請人調解聲請狀,本院已於民國114年4月8日通知聲
請人於文到後10日內補正請求之具體金額及其計算方式、各
項金額及其證據;證明請求權存在之證據,例如不動產權利
證明文件、登記簿謄本等。聲請人收受通知後,迄未補正,
顯見本件依聲請人未提出證據釋明請求權存在及其證據之情
事,堪認無調解必要,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應駁回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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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