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4年度,21號
SLEV,114,士補,21,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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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2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盛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5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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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