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9號
原 告 吳宗原
訴訟代理人 陳佩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詠仲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