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5號
原 告 台北萬通國際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勝凱
被 告 楊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73,75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0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金與起訴
前利息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本
金73,758元及自113年1月1日起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7月17日按
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合計為77,768元(計算式:本金73,7
58元+利息(73,758元×10%×199/366年)=77,768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