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4年度,143號
SLEV,114,士補,143,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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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43號
原 告 藍基元
被 告 陳思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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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