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287號
原 告 范成洵
許雪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王亭涵律師
陳禮文律師
被 告 鮑玨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3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字第1
9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范成洵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許雪慧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均為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3段海洋都
心社區住戶,原告許雪慧為該社區第三屆、第四屆之管理委
員(任期均1年,第三屆任期自110年1月4日起)。被告於民
國111年3月19日7時25分後某時,在群組「海洋都心公共事
務」(下稱本案群組)內見該暱稱「B棟ken」之成員(下稱
「B棟ken」)於111年3月19日7時25分轉貼原告范成洵在另
群組發表內容為:「我們社區三番兩次被工務局罰錢,這個
主委沒問題嗎?不合法就拆,如果不拆就由那些拒絕拆的委
員負責賠錢,一個無法使用的公設居然不拆,真的很好笑…
」、「依據工務局指示去做就對了」貼文,竟基於散布文字
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連結網際
網路之方式,使用暱稱「B棟-9樓tiffany」在本案群組,張
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下合稱本案言論),不實指摘、散布原
告為後續牟取發包利益,而檢舉海洋都心社區公社設施違規
,且在其他社區亦有相同作為,足以損害原告名譽,貶損原
告多年建立之良好社會形象,造成原告精神上極大之痛苦,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
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原告有利之認定,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范成洵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本
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告許雪慧10萬元,及自本件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
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在本案群組中張貼本案言論,使
用不雅及不實之內容指摘原告,致原告名譽受損等事實,
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易字第63號判處被告係犯刑法
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並處有期徒刑2月在案
,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
爭執,是本院綜合上開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之不法侵
權行為事實,應屬可採。
(二)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
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
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
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狀況,以
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
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民法第195條第1項
雖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者,得請求賠
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之損害,惟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
身分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
重大以為斷(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參
照)。而本院衡諸被告侵權行為之手段、方式、所造成原
告心理不安及其程度、侵權行為情況,參酌原告均為大學
畢業、目前已退休、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114年度士簡
字第287號卷第58頁);被告碩士畢業、已婚之家庭狀況
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各10萬元,尚屬過高,應各以3萬元為妥適,故原告於此
範圍內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
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損害,屬於未定期限債務,則原告於本件訴訟中,
併請求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生效翌日即112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3萬元
,及均自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 項所示,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 ,免納裁判費,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其 他訴訟費用之支出,就此部分自無諭知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 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附表:
編號 時間 貼文內容 1 111年3月19日10時38分 這是社區的檢舉蟑螂,某委員的老公,為什麼要檢舉呢? 因為檢舉完,他們才可以另外把工程發包給他們的自己人去謀取中間的利益 2 111年3月19日10時39分 他們夫妻已經在淡水其他好幾個社區伙同台北灣其中一個陳X良委員,現在還去水悅興風作浪,都是用相同的手法類似的手法 3 111年3月19日10時41分 他們想要把公社全拆,這樣子他們才可以重新發包給他們夫妻自己找進來的廠商,這樣子這對夫妻才有利可圖 4 111年3月19日10時46分 所有其他淡水群都知道這一對夫妻的,但是我們社區還是有少數的認知能力,比較低落的鄰居被他們夫妻煽動 5 111年3月19日10時56分 蟑螂夫妻平常幾乎不太住在我們社區的,有些委員是真的有住在社區想幫社區做一點事情也想要把公設恢復來使用,結果又立刻被蟑螂給檢舉 6 111年3月19日10時57分 然後我們真的住在這裡面的住戶想要用公設的住戶,卻被那些檢舉蟑螂一再的欺負...... 大家一起來聯手想想辦法怎麼對付檢舉蟑螂吧 7 111年3月19日10時59分 說實話他們那些人還都有黑道背景,這次要不是盧主委願意挺身而出,陳委員跟其他幾位委員大家大力相挺,做牛做馬的,社區的那些公設早就被那對夫妻給拆了,然後再拿社區的錢另外發包給他們自己的廠商,他們才有錢可以賺 8 111年3月23日17時10分 只是檢舉蟑螂為了他們的利益還是一直不斷地去檢舉 9 111年3月23日17時11分 大家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把檢舉蟑螂趕走啊 10 111年3月23日18時15分 可是卻鬥不過那一些想要從中牟利的那一對夫妻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