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聲字,114年度,1號
SLEV,114,士小聲,1,2025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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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曾文正
相 對 人 陳沛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
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
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士小字第2241號之錄音
光碟,未釋明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經本院以
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4月17日送達聲
請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
尚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統計資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
按,是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無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必要之理由,自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從
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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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