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88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林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電信費,惟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金
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
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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