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87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訴訟代理人 張育寧
被 告 富思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行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電費,惟被告登記地在新北市新莊
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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