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4年度,547號
SLEV,114,士小,547,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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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547號
原 告 周佳霖
被 告 黃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274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審附民字
第47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9,970元。經核,原告上開
減縮部分,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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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