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39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被 告 杜仲軒即杜仲平之繼承人
杜仲凱即杜仲平之繼承人
杜仲棊即杜仲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仲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杜仲平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 一審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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