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2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紹群
謝明璇
被 告 劉俊男(即歐啪鐵板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703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703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70,703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6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