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15號
上 訴 人 林榮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素珠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