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2年度,1402號
SLEV,112,士簡,1402,202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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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402號
上 訴 人 陳怡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威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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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