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4年度,563號
SLEM,114,士簡,563,2025051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劭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劭勤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塊貳袋
(合計驗餘淨重貳肆點肆捌捌柒公克,純質淨重壹玖點玖參肆捌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持有毒品行為,其持有之繼續
,為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該條例所
規定之毒品,其犯罪即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
終了時為止,是被告一經持有上開毒品,罪即成立,至其為
警查獲而持有行為終了時,應僅以一罪論處。
三、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物品,經送檢驗之結果,均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前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且
盛裝上開毒品之物,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
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中所費失
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第3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仙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899號  被   告 李劭勤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劭勤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12 日14時4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後而持有之;嗣於114年2月12日14時4分許,經警至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李劭勤住處執行搜索而當場查 獲,並扣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 塊2袋(淨重24.5200公克,驗餘重24.4887公克,純質淨重1 9.9348公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劭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三)扣案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第二級毒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第二級毒品,請 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黃仙宜               
說明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