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4年度,526號
SLEM,114,士簡,526,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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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柏升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婉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14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係母子,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 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於民國113年1月12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家護字 第122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 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乙○○為騷擾行為, 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6個月,警方另於113年1月23日9時 許,以電話確認甲○○已收到並理解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之內容 。詎甲○○明知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 之犯意,因向乙○○索討金錢未果,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 3年9月13日21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6樓住處內 ,以三字經咒罵乙○○,且因不滿藍淑持手機蒐證而欲搶奪乙 ○○手機阻止其蒐證,以此方式對乙○○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 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乙○○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 護字第122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家庭暴力加害人訪查紀錄表、臺北市文德派出所110報案紀 錄單及家庭暴力通報表等附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 相符,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 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洪 婉 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任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及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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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