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4年度,22號
SLEM,114,士簡,22,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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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樹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25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玉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
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應予非難
,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種類、價值及
被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 條之1第5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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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